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186號
TNDV,110,家救,186,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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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榆
代 理 人 曾靖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明峰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離婚等事件,業提起本件訴 訟,因聲請人經濟窘困,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承蒙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訴訟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吳○峰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吳 ○峰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 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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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