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202號
原 告 乙○○
相 對 人 甲○○(VARISA KRASA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又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 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119 條第 1 項、第2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 ,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 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 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 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 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 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 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 ,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 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2 項為送達者,受送 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 第145 條第1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 第1 、2 、3 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依據前述,應補正起訴程式所 需具備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 書之越南文譯文,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正,並諭知逾期未 提出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然 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