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1093號
原 告 台鵬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適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履行租賃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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