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99號
TNDV,110,司拍,9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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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李立昌
相 對 人 王崐釧即王俊皓


相 對 人 王友毅


相 對 人 王怡蓁


相 對 人 王怡文



相 對 人 王珮雯(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薛愛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王銘裕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7日起至133年10月7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王銘裕於93年10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3年10月22日止,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 即全部償還。又第三人王銘裕嗣於102年10月27日死亡,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嗣經以繼承登記為由移 轉予相對人王崐釧、王友毅王怡蓁王怡文王珮雯, 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前開借款債務僅繳息至109年10月2 2日止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共314,356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前開借據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房屋貸款專用)、 催告函、郵件收件回執、借款明細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結果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各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新營區 東學段 330 94.39 全部 重測前:王公廟段563-32地號 王崐釧、王友毅王怡蓁王怡文王珮雯五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附表(建物)︰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99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30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54.04 52.91 52.91 21.56 181.42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0.75 平方公尺 全部 重測前:王公廟段2764建號 王崐釧、王友毅王怡蓁王怡文王珮雯五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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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