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88號
TNDV,110,司執消債更,88,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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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
債 務 人 黃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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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李耿誠律師(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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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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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莊春仁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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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宇欽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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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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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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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莊凱鈞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再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以促使債務人確實履行更 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避免因違反更生方案而導 致無法免責之結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黃國發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 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4月13日下午5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經本院送債權人表示意見後,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固具狀表示不同意該更生方案,主張有再提高清償金 額之必要,惟查:
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莊春仁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薪資採月 薪制,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於扣除勞保及 健保費用後,實領所得為23,076元,名下另有汽車一輛,郵 局、玉山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各74元、47元、77元 及新光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保單解約金各1,289元、70, 357元,此外別無其他投資、財產或收入。又上開汽車為93 年出廠,已因停駛逾期經註銷牌照,存款則金額甚低,均難 認具清算價值,此有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清單、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函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 債務人任職公司出具之陳報狀、薪資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 閘門調件明細表、債務人陳報狀、新光人壽及三商美邦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等在卷可佐,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 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並有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 計71,646元。
㈡次查,依債務人110年10月4日所提更生方案記載,其於更生 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月起至109年12月止之可處分所得為5 41,200元,核與前開卷附資料尚屬相符,可信為真,另債務 人尚有母親需扶養並由債務人與父親及兄長三人共同分擔, 債務人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為5,322元,則其指稱於更生前 二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為372,216元,尚屬合理,前 揭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為168,984元。再債 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為1,661,472元( 計算式:23,076元×72期),加計具清算價值之保單解約金7 1,646元,共計1,733,118元,而債務人為能提高清償金額, 每月生活費用及母親扶養費願各以12,509元、3,000元列計



,是其與受扶養親屬每月生活必要費用共計1,116,648元【 計算式:(債務人生活費12,509元+扶養費3,000元)×72期 】,兩者扣除後之餘額為616,470元,可知債務人已提出逾 可處分所得餘額十分之九之金額作為清償,其所提更生方案 符合前開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之盡力清償且債權人受償總額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生活必要 費用之餘額。
㈢此外,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為576,000元,清償 成數為54.2%,雖未就全部欠款本息予以清償,但考量債務 人於更生方案中提列之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用均低於衛生福 利部公告之110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核算之必要生活費數額,且將其具清算 價值之保單解約金加計於每期清償金額中,符合清算保障原 則,具有清償誠意,並衡酌債務人年齡、經濟能力、家庭狀 況、身心狀態等認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尚屬可行。審酌本 件更生方案長達6年,如強令債務人負擔過高之清償金額, 恐因履行不易致無法完成更生方案,不惟負債之債務人難以 清理其債務,更生目的無法達成,債權人債權亦難以受償, 故為兼顧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仍應以 債務人可負荷之金額為妥適,債權人前揭所指尚非可採。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既已盡力清 償,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揭規定,就債 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 限制,令債務人撙節支出,避免浪費奢侈行為,以求公允,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000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995元)。 2.清償期間及方法: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062,634元。 4.清償總額:新臺幣576,000元。 5.清償成數:54.20%。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041 9.98% 798 57,456 二 莊春仁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135,000 12.70% 1,016 73,152 三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540,294 50.85% 4,068 292,896 四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1,299 26.47% 2,118 152,496 合 計 1,062,634 100% 8,000 576,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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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莊春仁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