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0323號
TNDV,110,司促,30323,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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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3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洪翠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0年度司促字第030323號附表
利息:序號 本 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145元洪翠霞自民國99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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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