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94年度,1429號
NHEV,94,湖小,1429,2005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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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5月起,聲請使用原告之電信服務 。原告依約開通電信服務提供被告使用後,被告即應於每月 20日前向原告繳納電信服務費用,詎料被告累計其中數期帳 款未全數繳納,自93年6月21日起,至94年6月20日止,共計 積欠新臺幣(下同)34,548元,且經原告數次催討皆未置理 。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告給付34,548元及自94年 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則陳稱 原告主張核與事實不符云云。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用戶申請書、用戶帳戶結餘資訊 以及電信服務契約書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僅陳稱原告主張核與事實不符 云云,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及舉證,其所述自難憑採,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契約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4,548元及自94年6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 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應由被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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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