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773號
CTDV,106,司促,8773,2017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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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富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 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6 年8 月1 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有聲請狀在卷可按,惟債務人洪富祥已於民國100 年6 月 10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 ,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債權人 聲請本件支付命令,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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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