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45號
TNDV,110,司,45,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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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蘇冠州
代 理 人 卓家立律師
陳彥廷律師
相 對 人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裕
代 理 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吳宗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業經本院及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裁定准許確定在案(本院1 10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110年度抗字第14號、臺南高分院11 0年度非抗字第6號)。上開確定裁定選派之檢查人姜言馨會 計師,事後雖因健康狀況不佳等原因辭任暫停檢查程序,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聲請人所質疑之相關問題向股東說明, 檢查事由並未獲釐清,仍有檢查之必要性,故聲請另行選派 檢查人,繼續檢查程序,以維股東權益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以持有相對人股份50萬股,占已發行股數百分之 5,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 上之股東,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 人檢查公司業務及財產資料,經本院以110年度司更一字第1 號裁定選派姜言馨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 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相對人提起抗告後,本院以110 年度抗字第14號裁定抗告駁回,相對人以上開裁定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抗告,經臺南高分院於民國110年8月13 日以110年度非抗字第6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在案等情,業 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惟選派之檢查人姜言馨 會計師以其已屆高齡,健康狀況不佳而具狀表示辭任檢查人 職務,本院以110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裁定准予解任,並就解 任後另行選派檢查人一事,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推薦適任人選,並經該公會函覆推薦吳宗璋會計師到院。本 院審酌公會推薦之吳宗璋會計師,學歷為美國德州大學財務 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曾任職泛亞國際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



,現職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並為遠見國際會計 師事務所會計師,執業年資長達16年,學歷、經歷及專長均 足適任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其執業處所非 在臺南市(事務所位在臺北市),與兩造間查無利害關係,對 於相對人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 查,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其他股東之權益, 是依聲請人聲請選派吳宗璋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續行 檢查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並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聲請人雖以陳俊宇會計師經本院選派為108年度司字第23號 案件之檢查人(相對人為一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誠 公司),一誠公司與本件相對人公司同為武東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代工廠商,二公司與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狀況、 交易模式均有相似及可比較之處,爰請求選派陳俊宇會計師 為本件檢查人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與上開另案之一誠公 司係屬不同法人,有各自業務帳目、財產,檢查人須依公司 提供之資料予以檢查,不因聲請人上述情形而影響會計師之 專業檢查能力,且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之吳宗璋 會計師,其學、經歷均不亞於陳俊宇會計師,並無不能適任 檢查人一職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主張,尚不影響前揭本院 選派之結果。又兩造間選派檢查人一事,業經裁定准許確定 在案,已如前述,本件僅就檢查人人選另行裁定,故兩造僅 得就檢查人人選一事如有不服提起抗告,不得以不符合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予以爭執,應併指明之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1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自民國102年起迄今之交易文件。 2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2年起迄今,每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完整財務報表及附註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各會計科目明細分類帳、營業稅申報書、財產目錄及存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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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柔詩美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武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