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0年度,100號
TNDV,110,勞專調,100,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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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劉良
相 對 人 必成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 18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 繳納聲請費。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 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 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復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 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1,328,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 ,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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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必成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