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銅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郭銅(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街000號)於民國109年3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郭銅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郭銅(民國00年0月0日生,最後設籍: 臺南市○○區○○街000號)於民國102年3月22日失蹤,生死不 明等情,前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4月20日將 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 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是聲 請人聲請郭銅為死亡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郭銅自102年3月22日失蹤,計至109年3月22日屆滿7年,自 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