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21號
TNDV,109,訴,1721,2021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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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椏雯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莊宗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2,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
9,02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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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