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641號
TNDV,109,訴,1641,2021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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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麗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王麗禎(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展
鵬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本院1
09年度訴字第16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萬1,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33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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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