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01號
TNDV,109,訴,1501,2021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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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亨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159元,此項裁定 已於110年11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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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旗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