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84號
TNDV,109,訴,1084,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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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4號
反訴 原告 楊人憲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反訴 被告 施馨涵
訴訟代理人 林炎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 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反訴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 費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規定)。
二、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58,42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日 內補繳,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言詞辯論筆錄 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8頁及第443頁)。揆諸前揭說 明,反訴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 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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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