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財訴字,108年度,1號
TNDV,108,重家財訴,1,2021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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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上訴人 陳○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誼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反請求返還
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1,401萬2,083元,上訴裁判費為20萬3,064元
,反請求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0萬元,上訴裁判費為9,750元,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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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