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8年度,13號
TNDV,108,醫,13,2021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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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紘霆
兼法定代理人 黃依姍
林義勝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代 表 人 沈孟儒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政凱

魏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0年11月30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10年1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 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附 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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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