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35號
TNDV,108,訴,1035,2021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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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天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天福(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峻
宏、林書田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
0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上訴人因判決剔除而減少分配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58萬7,454‬元【計算式:1萬4,952元(表1次序6
)+137萬5,028元(表1次序9)+1,048元(表2次序3)+19萬6,426元(
表2次序4)=158萬7,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111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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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