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謝陳淑美女
被 告 郭宏祺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之記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80號被告所涉搶奪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12月7日宣判 ,原告於同年12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本院收狀章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與 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