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039號
TNDM,110,聲,2039,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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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淳


受 刑 人 時亦嫺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臺南○○○○○○○○北區辦公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淳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時亦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由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經具保人 楊淳涵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業 已逃匿,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利息。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7月10日繳納同額現金後 將被告釋放,此有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 、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紙附卷可稽。茲被告因 上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17號判決確定,嗣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 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該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10年12月8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1006294 07號函及所附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被告之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對無訛。 又檢察官亦通知具保人於110年11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許,帶 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並未到案等節,亦有卷附具保人通知函 、上開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1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足按,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 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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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