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028號
TNDM,110,聲,2028,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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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昭儀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昭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昭儀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 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 刑法第41條第8 項,亦有規定。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 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 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 ),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 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 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自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該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 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部分, 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1 份附卷可 參,已依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489 號裁定意旨賦予受 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又依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



罪之同質性(編號1 至3 所犯均為詐欺案件)以及定應執行 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 的,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 110 年度易字第59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 該案判決及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 明,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 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等情 ,在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同一判決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犯 罪 日 期 109 年8 月間某日至同年月15日 109 年7 月間某日至同年8 月15日 109 年7 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37 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37 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37 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 年度易字第593 號 110 年度易字第593 號 110 年度易字第593 號 判決日期 110 年8 月3 日 110 年8 月3 日 110 年8 月3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 年9 月7 日 110 年9 月7 日 110 年9 月7 日
編 號 4 - - 罪 名 侵占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9 年12月31日下午至110 年1 月2 日間之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7449號 - -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 案  號 110 年度簡字第1977 號 - - 判決日期 110 年10月19日 - -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 - 案  號 同上 - - 確定日期 110 年11月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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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