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008號
TNDM,110,聲,2008,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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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桓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桓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桓權因竊盜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 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李桓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竊盜等 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5年1月6日入監 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 93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3年2月5日等情, 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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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