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擎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擎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擎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劉擎宇因上揭案件經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42960號函核 准假釋在案,經本院核閱聲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 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