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冠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冠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冠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2441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年12月3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雅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