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95號
TNDM,110,聲,1995,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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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陳源全


具 保 人 陳柏廷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源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具保人陳柏廷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 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 第3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 095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649號刑事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010號案 件),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執行,有國 庫存款收款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 。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戶籍地亦無變更,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在卷可 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 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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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