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89號
TNDM,110,聲,1989,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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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黃錫槐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3罪、7月2罪確定,並 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後,以109年度執更字第1812號指揮執行書執行在案,惟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09年修法,新法施行後,聲明異議人 所涉犯毒品案件已歸類為「病患性行為」,令入勒戒處所或 戒治處所者,僅2月、6月即可出所為不起訴處分,依上開指 揮執行書,聲明異議人卻須執行3年有期徒刑,有違比例原 則,應再予酌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等 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又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 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 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 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 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 而言。且裁判確定後即生效力;除該確定裁判經非常上訴、 再審程序撤銷或變更,原確定裁判依法即有執行力;檢察官 若依確定裁判之內容指揮執行,執行方法亦無不當,即不能 指為違法。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並非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 而是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1812號指揮執 行書所依據之各刑事判決及本院109年度聲字第927號定應執 行刑裁定有所不服,然上開刑事判決及定應執行刑裁定均已 確定,且未經非常上訴、再審程序撤銷或變更,有各該刑事 判決書、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並無疑義,檢察官依確定裁判內容指揮執行,於法有據, 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聲明異議意旨指稱其所犯施用 毒品犯行,應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施以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云云,要屬判決適法與否之認定,並非執 行檢察官所得審查,亦非執行指揮之結果,故聲明異議人之 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又聲明異議人係於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即109年7月15日前)犯同條例第10條 之罪之案件,且均係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3款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規 定,而無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23條 第2項規定即應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是其執此聲 明異議,顯係對新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有所誤解,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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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