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99號
TNDM,110,聲,1899,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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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99號
聲 明 人 詹隆勝



上列聲明人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詹隆勝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收 受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031號刑事簡易判決,並於收受後20 日內提起上訴,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南檢文 思110請上282字第1109073250號函駁回,為此依刑事訴訟法 第484條規定,對上開駁回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定有明文,故須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指揮為不當 者,始得依該條規定聲明異議。經查聲明人係基於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1031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告訴人身分,因不服該判 決而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請求上訴之聲請,然經 同署檢察官以110年11月22日南檢文思110請上282字第11090 73250號函知聲明人已逾法定上訴期間等情,經本院調閱同 署110年度請上字第282號卷宗查核無誤,則本件聲明異議所 指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南檢11月22日南檢文思1 10請上282字第1109073250號函,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 稱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之指揮,自無從依該條規定聲 明異議,從而,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符,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琄琄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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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