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28號
TNDM,110,聲,1828,202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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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秉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秉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秉宏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 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 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 ),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 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 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 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自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該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 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 同質性(編號1 、2 所犯均為詐欺案件)以及定應執行刑之 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 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以108 年度六簡字第426 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0日確 定,亦有該案判決及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



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 束等情,在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 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字第48 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本件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函到3 日 内具狀或電聯本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該函文於民 國110 年11月25日寄存於受刑人住所地之轄區派出所,經10 日而於同年12月6 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 可參,應認已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同一判決曾定應執行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犯 罪 日 期 107 年8 月9 日 107 年8 月10日 108 年10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76號、第7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76號、第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緝字第221 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 年度六簡字第42 6 號 108 年度六簡字第42 6 號 110 年度交簡字第2051號 判決日期 109 年1 月22日 109 年1 月22日 110 年9 月9 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9 年3 月10日 109 年3 月10日 110 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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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