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9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玉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玉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蔡玉雄仍持以施用,核 其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 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可認有其特別惡性、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本院就該個案依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經裁量後仍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強 制戒治處分後,竟未知警惕,再犯本案施用毒品案件,足見 其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 自身健康之行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 明顯而重大之實害,且犯罪後於警詢中坦承犯行,兼衡其國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5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詩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3069號
被 告 蔡玉雄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臺南○○○○○○○○)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玉雄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5月確定,2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縮短刑 期假釋出監,於109年2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 論。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5月12日釋放,嗣由本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62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40、988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揭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於110年9月19日17時42分許(採尿時間)往前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在臺南市○○區○○街000號永康公園廁所內,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燈泡內,以火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9日17時許,在臺南市 永康區忠孝路與復興路口處,因騎乘腳踏車闖越紅燈,為警 攔查,又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徵得蔡玉雄同意後,採
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玉雄自白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永康分局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編 號:CZ00000000000號)、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 名對照編號名冊(編號:CZ00000000000號)及立人醫事檢驗 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編號:CZ00000000000號)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罪嫌疑已足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佐,其受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仕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