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伍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306
號、110年度偵字第12307號、110年度偵字第12393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伍正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0年5月9日下午1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由林恩臻擔任主 持人之臺南市○○區○○00號玄凌殿,入內徒手竊取關聖帝君神 像1尊,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㈡於110年5月12日下 午2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林春 玉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住處外,步行侵入林春玉 上址住處,徒手竊取放置客廳內之王爺神像,得手後將王爺 神像放置在其所騎乘之上開機車腳踏板上,復進入上址住處 內搬取放置神明廳之土地公神像,於返回機車之途中,遭林 春玉發現喝止。被告旋即將土地公神像放回神桌,林春玉亦 將王爺神像搬回屋內,被告即逃離現場。㈢於110年5月12日 晚間6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由 王銀瑞擔任委員之臺南市○○區○○路000號清水寺,入內徒手 竊取清水祖師神像1尊,得手後將清水祖師神像放置在其所 騎乘之上開機車腳踏板上欲離開現場之際,遭王銀瑞發覺上 前追趕阻止。被告即將清水祖師神像歸還後逃離現場。因認 被告就上開㈠㈢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就 上開㈡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 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犯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 0年7月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7月8日 南檢文公110偵12306字第1109038730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在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惟被告於110年12月12日死亡,有 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59頁)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豐展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