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337號
TNDM,110,單聲沒,337,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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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一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調偵字第179 號被告朱明亮殺人未遂案,經貴院110年度訴字第135號以被 告於審理中死亡,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 支,係違禁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9 年9月25 日刑鑑字第1090061328號鑑定書),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40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寄藏或陳列,為同條例第5 條所明定,自屬於違禁物 。
三、經查:被告所涉非法持有槍支、殺人未遂犯行,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調偵字第179 號起訴,因被告 於110年9月15日死亡,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5號判決公 訴不受理在案,業經閱卷查明屬實,並有扣押物品清單表、 上開刑事判決存卷可考。上開案件查扣之非制式手槍1 支,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非制式手槍1 支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係由仿手槍外型製造之槍 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09 年9月25日刑鑑字第1090061328號鑑定書附卷可稽, 足見該扣案之上開非制式手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所列之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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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