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41號
TNDM,110,單禁沒,241,202112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信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信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執行觀察、勒戒期滿,經聲請人以87年度偵字第7343號案 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屬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 卷可稽。而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驗結果係海洛因,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物實驗室鑑定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在卷可查,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又包裝上開毒品之 包裝袋1個,因難與毒品完全析離,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 品。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該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包,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