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32號
TNDM,110,單禁沒,232,202112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孟廣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柒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孟廣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九十六年度毒聲字第七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 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九 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被告為 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七六二公克)係第 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 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 品,依法不得持有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毒 聲字第七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因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而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 ,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 一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附可參。本件為警扣案之白色結晶 一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 餘淨重0.七六二公克)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一一0年 三月十六日高市凱醫驗字第六七四六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揆櫫前揭規定,應沒 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一只,以 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



全析離,該包裝袋均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附此敘明。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且與法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刑法第四十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