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世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營毒偵
字第1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5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點六八九公克,含包裝)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世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營毒偵字第180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為0.689公克),屬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及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08年度營毒偵字第1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 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送驗 白色結晶1 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689 公克),有該院108年9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192號濫用 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憑(營毒偵卷第69頁),足 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 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 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 ,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