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永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為貳陸點玖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 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海 洛因7包(合計淨重為26.9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法務部 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一件附於534號聲沒卷第2頁在 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本案依裁判精 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