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子澔
鍾宗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被 告 姚佰泓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營偵字
第344號),被告3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張子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張子澔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鍾宗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鍾宗翰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姚佰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姚佰泓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張子澔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 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
於民國107年6月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 行論。鍾宗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 4年度原桃交簡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 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姚佰泓前因公共危險、竊盜、過失致 死等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2年、1年,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又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01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4年度 聲字第42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 108年8月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 ㈡張子澔、柯忠憲、許嘉豪(以上2人已另行審結)、鍾宗翰、 姚佰泓、林弘御、劉逸慈(以上2人另行審結)、黃昱銘( 檢察官另發布通緝)、曾宥豪(檢察官另案偵辦)先後於民 國108、109年間某日起加入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張子澔、柯忠憲、許 嘉豪、林弘御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80號等案件提起公訴; 鍾宗翰、姚佰泓、劉逸慈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6065號等案件 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張子澔、柯忠憲、許嘉豪 、鍾宗翰、姚佰泓、林弘御、劉逸慈、黃昱銘、曾宥豪與該 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在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 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李清華、沈文隆、黃淑玲、林進 松、陳金蟬、林明仲、潘新龍、黃湘湘、林玲環、白素瑛、 楊宏恩、王德煌、張承畝、戴蓓君,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 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附表所示人頭帳戶 申請人薛勝元等人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為警另行偵 辦)。再由張子澔依照所屬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奔馳」之成員指示,前往超商領取裝有人頭帳戶金融卡之 包裹,再指派附表「提領人」欄所示之人與附表「共犯」欄 所示之人共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如附表所示人頭 帳戶金融卡,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得手後,先扣除可得之報 酬,再由張子澔依照「奔馳」指定之方式轉交與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張子澔、柯忠憲 、許嘉豪、鍾宗翰、姚佰泓、林弘御、劉逸慈、黃昱銘、曾 宥豪並取得提領款項2%至3%不等之報酬(張子澔、柯忠憲如 附表編號1、3、4、5、8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73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年3月確定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張子澔如附表編號6部分,業經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603號案件提起公 訴,另行移送併辦)。嗣因李清華、沈文隆、黃淑玲、林進 松、陳金蟬、林明仲、潘新龍、黃湘湘、林玲環、白素瑛、 楊宏恩、王德煌、張承畝、戴蓓君於匯款後察覺有異而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沈文隆、黃淑玲、林進松、潘 新龍、黃湘湘、林玲環、白素瑛、楊宏恩、王德煌、張承畝 、戴蓓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張子澔、鍾宗翰、姚佰泓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 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 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 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 作略式判決書(僅記載「證據名稱」),合先敘明。三、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㈠就被告張子澔所犯如附表編號2、7、9-14部分: ⑴被告張子澔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⑵被告柯忠憲、許嘉豪、鍾宗翰、姚佰泓、林弘御、劉逸慈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共犯曾宥豪、黃昱銘於警 詢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沈文隆、潘新龍、林玲環、白 素瑛、楊宏恩、王德煌、張承畝、戴蓓君於警詢時之證述 。
⑶卷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交易 明細表10紙、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 照片、手機通話紀錄截圖照片、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 影本與匯出匯款條、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匯款申請 書(兼取款憑條)、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玉山銀行帳 戶歷史交易明細、郵局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華南銀行 存款明細查詢結果、徐碧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潘明諦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 00 0000000000號帳戶、張伶澐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楊叔容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姚喻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林尚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宇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申設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車牌辨識系統列印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提款機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等證據資料。
㈡就被告鍾宗翰、姚佰泓所犯如附表編號11-13部分: ⑴被告鍾宗翰、姚佰泓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 白。
⑵被告張子澔、林弘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 人楊宏恩、王德煌、張承畝於警詢時之證述。
⑶卷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匯款申請書(兼取 款憑條)、客戶資料整合查詢結果、玉山銀行帳戶歷史交 易明細、郵局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楊叔容玉山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姚喻羚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尚遠中華郵政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車牌辨 識系統列印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提款機與路口監視 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子澔就附表編號2、7、9-14所為、被告鍾宗翰、姚 佰泓就附表編號11-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張子澔、柯忠憲、許嘉豪、鍾 宗翰、姚佰泓、林弘御、劉逸慈與詐欺集團內其他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員,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張子澔、鍾宗翰、姚佰泓上開所為,均係以一行為觸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洗錢等罪,為想像競合犯,均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 告張子澔就附表編號2、7、9-14、告鍾宗翰、姚佰泓就附表 編號11-13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 罰。被告張子澔、鍾宗翰、姚佰泓均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科 刑及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被告3人前案所犯與本案之罪名及罪質均不相同,並無依 累犯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爰審酌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 而偵查機關因人頭帳戶氾濫,提領贓款車手的斷點,導致查 緝不易,受害人則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之死角,相關權 責機關無不透過各種方式極力呼籲及提醒,而被告3人僅因 貪圖小利,為詐欺集團從事提領款項之車手工作,而與前述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違犯本案犯行;且被告3人之行為已使該 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得以隱身幕後、實際獲取本案犯罪所得 ,致被害人難於追償,不僅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更增加犯 罪查緝之困難,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人與人 間之互信,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張子澔擔任車手頭、被 告鍾宗翰及姚佰泓擔任車手負責提領款,3人於本案中之分 工、涉案情節,及其所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 後坦承犯行,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㈢沒收部分:
⑴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而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 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 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 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 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 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 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自應依各 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 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吿張子澔、鍾宗翰及姚佰泓均供稱,參與本件犯行可獲 得提領款項之百分之2的報酬,依此計算,被告張子澔參 與附表編號2、7、9-14共計8次之犯行,共經手提領之款 項為689,000元,以百分之2計算,可獲得13,780元之報酬 ;被告鍾宗翰及姚佰泓參與附表編號11-13共計3次之犯行 ,共經手提領之款項為340,000元,以百分之2計算,可獲 得6,800元之報酬,雖均未扣案,但既屬被告3人犯罪之所 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姝妤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提領人 共犯 1 李清華(未提告) 108年11月3日下午某時,假冒李清華之友人撥打電話予李清華,佯稱稱:因兒子欠款需要借錢周轉云云,使李清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1月4日10時22分匯款15萬元 薛勝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0時54分、10時55分、10時56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新營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曾宥豪 張子澔 柯忠憲 許嘉豪 108年11月4日10時21分匯款15萬元 薛勝元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0時56分、10時57分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新營區農會三民分部提領2萬元、2萬元 柯忠憲 張子澔 曾宥豪 許嘉豪 108年11月4日11時9分、11時10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新營分行提領3萬元、3萬元 108年11月4日11時15分、11時16分、11時17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北新營分行提領2萬元、2萬元、9,000元 2 沈文隆(提告) 108年11月3日13時許,假冒沈文隆之友人「胡錦文」撥打電話與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沈文隆佯稱:有支票要周轉需要借錢云云,使沈文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8年11月4日10時38分匯款8萬元 徐碧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1時30分、11時32分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全聯新營復興店提領5萬元、3萬元 許嘉豪 張子澔 曾宥豪 柯忠憲 3 黃淑玲(提告) 於108年11月3日14時許、17時許,假冒Costco工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淑玲詐稱騙稱:因內部操作失誤,致訂單多扣款12筆,需要查詢帳戶餘額、提款存入指定帳戶銷帳云云,使黃淑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108年11月4日19時20分匯款3萬元 謝治平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9時31分、19時32分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新營區農會三民分部提領2萬元、9,000元 曾宥豪 張子澔 柯忠憲 許嘉豪 108年11月4日19時50分匯款3萬元 林亨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8年11月4日19時58分在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新國門市提領3萬元 4 林進松(提告) 108年11月3日8時許,假冒林進松之友人「黃立維」撥打電話予林進松,佯稱:借款云云,使林進松陷於錯誤匯款。 108年11月4日11時35分匯款8萬元 林亨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2時0分、12時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柳營中山店提領2萬元、2萬元 柯忠憲 張子澔 曾宥豪 許嘉豪 108年11月4日12時8分、12時9分在臺南市○○區○○里00○0號柳營區農會太康辦事處提領2萬元、2萬元 5 陳金蟬(未提告) 108年11月3日假冒陳金蟬之外甥女,撥打電話及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金蟬佯稱:因為股票價錢不好沒錢還需要調錢云云,致陳金蟬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1月4日12時1分匯款10萬元 潘明諦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2時18分、12時19分、12時20分、12時21分、12時22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曾宥豪 張子澔 柯忠憲 許嘉豪 6 林明仲(未提告) 108年11月4日10時44分許假冒林明仲的客戶朋友,撥打電話與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明仲詐稱有急用需借款云云,致林明仲陷於錯誤而匯款。 108年11月4日14時8分匯款22萬元 陳榮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4時32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新營分行提領12萬元 許嘉豪 張子澔 曾宥豪 柯忠憲 7 潘新龍(提告) 108年11月4日13至14時許假冒為管區員警,撥打電話與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潘新龍詐稱在外做生意需要用錢云云,致潘新龍陷於錯誤委由妹妹潘姵慈匯款 108年11月4日15時3分匯款3萬元 潘明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5時25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高門市提領3萬元 柯忠憲 張子澔 曾宥豪 許嘉豪 8 黃湘湘(提告) 108年11月4日17時25分假冒為Yahoo購物平台漢神百貨網路行銷部門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向黃湘湘詐稱系統錯誤導致消費刷成兩筆,需要依照指示操作國泰世華app銷單云云,致黃湘湘陷於錯誤操作網路銀行匯款 108年11月4日18時52分匯款9萬9,987元 謝治平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11月4日19時13分、19時14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新營分行提領6萬元、2萬元 柯忠憲 張子澔 曾宥豪 許嘉豪 108年11月4日19時37分在臺南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新國門市提領2萬元 9 林玲環(提告) 109年2月25日17時50分假冒為松果網路購物公司及中國信託銀行行員,撥打電話向林玲環詐稱刷錯商品數量,要向銀行刷退云云,致林玲環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ATM匯款 109年2月25日19時24分匯款2萬9,985元 張伶澐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2月25日19時48分在臺南市○○區○○路00○00號新營民治郵局提領3萬元 黃昱銘 張子澔 10 白素瑛 (提告) 109年3月11日10時30分許,假冒白素瑛之友人「林肇慧」撥打電話及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白素瑛詐稱:急需資金調度云云,使白素瑛陷於錯誤而匯款。 109年3月11日13時55分匯款32萬元 吳鎧伊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12日2時6分、2時8分、2時10分在臺南市○○區○○路00號鹽水茄苳腳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黃昱銘 張子澔 11 楊宏恩(提告) 109年3月24日某時假冒為楊宏恩之外甥,撥打電話與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楊宏恩詐稱:與朋友合資做生意需要用錢云云,致楊宏恩陷於錯誤而委由其配偶紀家禎匯款。 109年3月24日12時14分匯款13萬元 楊叔容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4日12時41分、12時42分、12時43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新營家樂福提領5萬元、5萬元、3萬元 鍾宗翰 張子澔 姚佰泓 林弘御 12 王德煌(提告) 109年3月23日10時30分許假冒王德煌同學「王文隆」撥打電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王德煌詐稱:需要資金標購土地云云,致王德煌陷於錯誤委由公司會計人員匯款。 109年3月24日11時40分匯款23萬元 姚喻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4日13時11分、13時12分、13時13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柳營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鍾宗翰 張子澔 姚佰泓 林弘御 13 張承畝(提告) 109年3月27日11時許假冒為張承畝之女兒「魏淑美」,撥打電話與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張承畝詐稱:周轉不靈需要借錢應急云云,致張承畝陷於錯誤匯款。 109年3月27日13時匯款6萬元 林尚遠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7日14時12分在臺南市○○區○○路0號鹽水郵局提領6萬元 鍾宗翰 張子澔 姚佰泓 14 戴蓓君(提告) 109年4月15日20至31時許假冒為金石堂購物平台客服、台新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戴蓓君詐稱:系統出錯導致訂單多訂好幾筆,需要操作ATM取消云云,致戴蓓君陷於錯誤匯款。 109年4月16日22時8分、22時11分匯款29,987元、3萬元 張宇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4月16日22時30分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新營新興店提領5萬9,000元 劉逸慈 張子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