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192號
TNDM,110,交附民,192,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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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王詩涵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王榮泰(已歿)


法定代理人 劉雪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20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榮泰被訴公共危險案件,因被 告王榮泰已於民國110年10月30日死亡,經本院判決諭知不 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敏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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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