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1308號
TNDM,110,交易,1308,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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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華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調偵字第2443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交簡字第4117號
),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 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 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 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林華訓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意旨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 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即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 訴人王文堯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臺南市 ○○區○○○○○000○○○○○000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 附卷足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敏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附件:(附件內容除列出者,餘均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2443號
  被   告 林華訓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華訓於民國110年5月11日17時3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中西區府前二街由南往北方 向行駛,原應注意白色「停」標字,駕駛人須暫停讓另一方 向之車輛先行通過後,才能通過該路口。而依當時天候晴、 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 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行經該路段 與中華西路2段200巷之交岔路口時,貿然左轉。適王文堯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華西路2段200巷 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至此,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王文堯受有 頭部、頸部、胸壁、四肢多處挫傷及擦傷等傷害。二、案經王文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華訓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王文 堯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 院診斷證明書1紙、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按汽車行駛至交 岔路口,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應依其 指示行車,且行車見「停」標字,必須停車再開,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 規則第177條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 全規定。且依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 )所載,本件事發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 意,未停車即貿然駛越路口,肇致本件車禍,是被告之駕駛 行為顯有過失。又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而受傷,有前揭診斷 證明書附卷可憑,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 ,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於肇事後,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合於刑法自首之要件,請依刑 法第62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檢察官 蘇榮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鍾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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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