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他調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榮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
7448號、102年度調偵字第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 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王榮泰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12日以103年度交訴字第12號裁定停止審判在案。因被告 已於110年10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他調字卷第82頁),則被告已無從到庭,本件前開 停止審判原因業已消滅,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敏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