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行執字,110年度,78號
TPDA,110,行執,78,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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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陸軍軍官學校

代 表 人 侯嘉倫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永駿等間強制執行事件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之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
行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
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
行名義。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
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
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
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以「陸軍軍官學校退學退訓開除學籍
學生分期賠償在校費用協議書」為執行名義,然依前揭規定
,除前開協議書之正本外,尚應提出該行政契約業經主管機
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認可之相關文件到院,俾
利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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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