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246號
TPDA,109,簡,246,2021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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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4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代 表 人 鍾飲文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吳欣叡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代 收 人 許根魁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查本院受理109年度簡字第246號工會法事件,因認涉及原告 有無不當勞動行為之爭議,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 訴字第636號工會法事件判決結果為據,爰於110年5月17日 裁定命於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前開案件業 於110年12月16日判決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本件 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 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儒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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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