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808號
TPDV,110,除,1808,202112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法定代理人 吳中書
訴訟代理人 陳錦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1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80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卓筱華)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古亭分行 110年5月20日 46,500元 KT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