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771號
TPDV,110,除,1771,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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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71號
聲 請 人 呂學勤(即呂理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39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7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9042-3 1 320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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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寶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