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陳素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和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0 1 200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GX0000000-0 1 157 003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8CX0000000-0 1 67 004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9GX0000000-0 1 171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MX-0000000-0 1 288 006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MX-0000000-0 1 88 007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1-FX-0000000-0 1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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