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5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35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民國) 到 期 日 (民國) 金 額 (新臺幣) 利 息 付款地 001 堡勝通運有限公司、謝模盛、張汴、何玉霞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0年6月26日 未記載 1,368,0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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