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657號
TPDV,110,除,1657,2021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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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57號
聲 請 人 李雅慧
代 理 人 李瑞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 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65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0 1 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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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