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656號
TPDV,110,除,1656,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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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李張麗娟
代 理 人 李瑞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85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0 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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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