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615號
TPDV,110,除,1615,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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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15號
聲 請 人 劉李熟(即劉化仁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95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 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69ND-0000000-0 1 1000 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1 1000 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532 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327 7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1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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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