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98號
聲 請 人 賴玉程(即黃文欣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84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1-NX-5893-5 1 250 2 信大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2-NX-9664-7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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