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志堅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告 陳明禮
訴訟代理人 陳家琪
被 告 廖月娥
許穎怡
上列3人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
㈠確認訴之聲明第四項辦理繼承登記之遺產範圍。 ㈡查報有無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 證照。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