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0年度,7號
TPDV,110,重家繼訴,7,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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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志堅
訴訟代理人 沈恆律師
被 告 陳明禮



訴訟代理人 陳家琪

被 告 廖月娥

許穎怡
上列3人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事項
 ㈠確認訴之聲明第四項辦理繼承登記之遺產範圍。 ㈡查報有無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 證照。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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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